︙中華環安衛科技協會組織章程︙
┃第一章┃
⊙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環安衛科技協會。
⊙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公益社會團體。
⊙第 三 條 本會以結合各界資源,協助會員解決環保、勞工安全衛生技術上的需求提供環保、安全、衛生技術、資訊與經驗的交流,促進產業環保、勞工安全衛生技術水準的提昇,使產業發展與環保、勞工安全衛生要求能兼容並蓄為宗旨。
⊙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准設分機構。
⊙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:
(一)舉辦環保、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技術專題演講,研討會與座談會等。
(二)舉辦環保、勞工安全衛生相關經驗觀摩活動,提昇環保、勞工災害防止技術。
(三)協助會員環保技術之引進,提供勞工安全衛生科技新知。
(四)國內外環保、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分析,提供政府研訂或修正法規標準與管理制度之參考。
(五)環保、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檢測分析及診斷技術之引介處理。
(六)提供技術、資訊協助會員環保、勞工安全衛生相關糾紛的處理。
(七)從事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相關活動。
⊙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、行政院衛生署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┃第二章┃ 會 員
⊙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
(一)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者,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二人(含)以上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(二)團體會員:凡公私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
團體會員,分A、B、C三類會員。
A類會員:凡資本額在六千萬元以上(含)的企業團體,為A類會員。
B類會員:凡資本額在六千萬元以下的企業團體,為B類會員。
C類會員:非營利事業之公私機構,社會法人團體等,為C類會員。
(三)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對本會提供人力、物力贊助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。
⊙第 八 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:
(一)個人會員:
(1)權利:享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各種活動的權利,並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(2)義務:有繳納會費及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事項之義務。
(二)團體會員:
(1)權利:A類會員得推派會員代表三人,B、C類會員得推派代表二人,以行使比照個人會員享有之同等權利。
(2)義務:有繳納會費及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事項之義務。
(三)贊助會員:可享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各種活動的權利,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⊙第 九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
⊙第 十 條 會員之退會分為自然退會及除名退會兩種。
(一)會員具函自願退會者,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自然退會。
(二)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經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,得予以除名退會。
(1)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事項,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。
(2)言行損及本會信譽者。
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⊙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,巳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┃第三章┃ 組織及職員
⊙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⊙第十三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(二)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(三)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(四)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(五)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籍處分。
(六)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(七)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(八)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⊙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、監事七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剩餘之任期為限。
⊙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-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-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(二)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(三)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(四)聘免工作人員。
(五)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(六)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⊙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⊙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(二)審核年度結算。
(三)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(四)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(五)其他應監察之事。
⊙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⊙第 十九 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。
⊙第 二十 條 理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⊙第二十一條 理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(一)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(二)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(三)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(四)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⊙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⊙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⊙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。
┃第四章┃ 會 議
⊙第二十五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⊙第二十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⊙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並以較多數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-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-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籍。
-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- 財產之處分。
- 團體之解散。
-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之事項。
本會辦理法院豋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,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⊙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和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。
⊙第二十九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 三十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、理、監事會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,並將會議記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┃第五章┃ 經 費 及 會 計
⊙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入 會 費:個人會員:新台幣500元
團體會員
A類會員:新台幣3000元
B類會員:新台幣3000元
C類會員:新台幣2000元
(二)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:新台幣1000元
團體會員
A類會員:新台幣6000元
B類會員:新台幣4000元
C類會員:新台幣4000元
凡一次繳足十年會費者,得為永免繳會費會員。
(三)事業費
(四)會費捐款
(五)委託收益
(六)基金及其孳息
(七)其他收入
⊙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⊙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、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、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┃第六章┃ 附 則
⊙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⊙第三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⊙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三年七月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三年八月三日台(八十)內社字第6317774函准予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