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環安衛科技協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

⊙第 一 條   本會名稱為中華環安衛科技協會。

⊙第 二 條  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公益社會團體。

⊙第 三 條   本會以結合各界資源,協助會員解決環保、勞工安全衛生技術上的需求提供環保、安全、衛生技術、資訊與經驗的交流,促進產業環保、勞工安全衛生技術水準的提昇,使產業發展與環保、勞工安全衛生要求能兼容並蓄為宗旨。

⊙第 四 條  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准設分機構。

⊙第 五 條   本會任務如下:

(一)舉辦環保、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技術專題演講,研討會與座談會等。

(二)舉辦環保、勞工安全衛生相關經驗觀摩活動,提昇環保、勞工災害防止技術。

(三)協助會員環保技術之引進,提供勞工安全衛生科技新知。

(四)國內外環保、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分析,提供政府研訂或修正法規標準與管理制度之參考。

(五)環保、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檢測分析及診斷技術之引介處理。

(六)提供技術、資訊協助會員環保、勞工安全衛生相關糾紛的處理。

(七)從事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相關活動。

⊙第 六 條  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、行政院衛生署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二章  會   員

⊙第 七 條  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

(一)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者,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二人(含)以上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
(二)團體會員:凡公私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

團體會員,分A、B、C三類會員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A類會員:凡資本額在六千萬元以上(含)的企業團體,為A類會員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B類會員:凡資本額在六千萬元以下的企業團體,為B類會員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C類會員:非營利事業之公私機構,社會法人團體等,為C類會員。

(三)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對本會提供人力、物力贊助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。

⊙第 八 條 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:

(一)個人會員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1)權利:享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各種活動的權利,並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2)義務:有繳納會費及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事項之義務。

(二)團體會員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1)權利:A類會員得推派會員代表三人,B、C類會員得推派代表二人,以行使比照個人會員享有之同等權利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2)義務:有繳納會費及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事項之義務。

(三)贊助會員:可享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各種活動的權利,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
⊙第 九 條  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

⊙第 十 條   會員之退會分為自然退會及除名退會兩種。

(一)會員具函自願退會者,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自然退會。

(二)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經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,得予以除名退會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(1)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事項,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(2)言行損及本會信譽者。

   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
⊙第十一條    會員退會,巳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

⊙第十二條   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⊙第十三條   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一)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二)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三)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四)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五)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籍處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六)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七)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八)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
⊙第 十四 條  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、監事七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剩餘之任期為限。

⊙第 十五 條  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1.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  2.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二)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三)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四)聘免工作人員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五)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六)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⊙第 十六 條  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⊙第 十七 條  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一)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二)審核年度結算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三)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四)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五)其他應監察之事。

⊙第 十八 條  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⊙第 十九 條  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。

⊙第 二十 條   理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⊙第二十一條   理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一)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二)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三)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四)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⊙第二十二條  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
⊙第二十三條  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⊙第二十四條  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。

第四章   會   議

⊙第二十五條  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⊙第二十六條  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⊙第二十七條  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並以較多數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1.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2.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籍。
  3.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4. 財產之處分。
  5. 團體之解散。
  6.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之事項。

        本會辦理法院豋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,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
⊙第二十八條  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和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。

⊙第二十九條  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 三十 條  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、理、監事會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,並將會議記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五章   經  費  及  會  計

⊙第三十一條  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一)入 會 費:個人會員:新台幣500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團體會員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A類會員:新台幣3000元
B類會員:新台幣3000元
       C類會員:新台幣2000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二)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:新台幣1000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團體會員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A類會員:新台幣6000元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B類會員:新台幣4000元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C類會員:新台幣4000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凡一次繳足十年會費者,得為永免繳會費會員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三)事業費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四)會費捐款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五)委託收益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六)基金及其孳息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七)其他收入

⊙第三十二條 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⊙第三十三條 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、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、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
第三十四條 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   附      則

⊙第三十五條 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⊙第三十六條 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第三十七條 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⊙第三十八條 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三年七月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三年八月三日台(八十)內社字第6317774函准予備查。